重案机构权限缩水,检察官违纪即可开除

政府于24日重新提出立法案,拟设立重大犯罪调查厅与公判厅,取消“调查司法官”与“专业调查官”的区分,并允许对公判厅检察官进行惩戒免职。此次修订是因执政党内部强硬派的强烈反对,批评原法案实为“检察厅第二季”。政府在与执政党协商后对法案进行了调整。

政府政策协调室司法改革特别工作组宣布:“为筹备今年10月计划启动的重大犯罪调查厅与公判厅,我们已修订《重大犯罪调查厅法》与《公判厅法》。修订后的法案将于24日至26日进行第二轮立法预告。”法案已于同日下午2点在行政安全部国家参与立法中心网站公布。

上月预告的原重大犯罪调查厅法案,曾赋予从检察厅调至该厅的检察官与律师“调查司法官”身份,其他调查人员则定为“专业调查官”。但执政党成员批评此举赋予检察官特殊地位,实为复制检察厅架构。修订案取消了这一区分,将所有调查人员统一称为“调查官”,并采用1至9级的统一职级体系。

重大犯罪调查厅厅长的任职资格有所放宽。原法案要求具备15年法律资格或作为调查司法官拥有15年调查经验。修订后扩展为:只要在调查或法律事务领域有15年经验,无论是否具备法律资格均可任职。

重大犯罪调查厅的调查范围被缩减。原法案列有九类犯罪:腐败、经济犯罪、公职人员犯罪、选举犯罪、国防项目犯罪、重大灾难犯罪、毒品犯罪、叛乱间谍罪及网络犯罪。修订案删除了公职人员、选举及重大灾难相关犯罪。

在公判厅法案中,保障检察官特殊地位的条款被删除。原法案规定检察官仅可通过弹劾或被判监禁以上刑罚才能免职,不同于一般公职人员。修订案允许通过纪律处分免职检察官。此外,新增条款禁止对向上级提出异议的检察官进行报复。

22日,执政党在全体会议上将修订案定为正式立场。部分执政党成员曾建议将公判厅首长改称“公判厅长”,并废除中央与地方厅之间的高级公判厅,但这些提议在党政协商中未被采纳。关于赋予公判厅检察官补充调查权的讨论,则推迟至6月3日地方选举之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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