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金建希股票案因诉讼时效过期获判无罪,舆论哗然

编者按:近日,韩国前第一夫人金建希涉嫌参与“德意志汽车股价操纵案”的一审判决引发广泛关注。法院虽认定部分疑点,却以“追诉时效已过”为由作出无罪判决,引发舆论对司法时效制度与金融犯罪追责机制的深刻反思。此案不仅涉及巨额非法所得的计算与定性,更触及权力阶层是否能在时间屏障下逃脱法律制裁的敏感神经。在金融监管日益严格的当下,本案判决或将成为一个标志性案例,促使社会各界重新审视经济犯罪中追诉时效的合理性与正义实现的边界。以下为案件详细报道。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即使承认协助操纵股价的嫌疑,追诉时效也已届满。”此前,前第一夫人金建希因涉嫌参与“德意志汽车股价操纵案”被宣告无罪。
根据本报29日获取的134页判决书,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第27庭(主审法官禹寅成)就金建希协助操纵股价的嫌疑表示:“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13日期间,将包含20亿韩元的证券账户委托给黑珍珠投资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协助,并未包含在起诉书中,因此不予判断。”但补充强调:“即使认定为协助行为,追诉时效似乎已经完成。”
闵重基特别检察组估算金建希通过参与股价操纵获得的非法收益为811,443,596韩元。根据规定,非法收益在5亿韩元以上、50亿韩元以下时,追诉时效为10年。以犯罪完成日2011年1月13日为基准,检方于去年8月29日提起公诉,此时已超过2021年1月13日到期的追诉时效四年零七个月。因此,法院作出了驳回起诉的判决。即使上诉法院认定金建希至少知晓其证券账户被用于操纵股价并提供了协助,由于追诉时效已过,作出有罪判决已无可能。
针对2011年1月13日至2012年12月5日期间涉嫌操纵股价的行为,法院裁定:“仅能认定金建希是基于独立判断购买了德意志汽车股票”,并得出结论称无证据表明其参与了股价操纵。
法律界普遍认为,在上诉审中推翻无罪判决将十分困难。一位法律界人士评论道:“尽管特别检察组可在上诉审中通过修改起诉书追加操纵股价协助嫌疑的指控,但鉴于一审已认定追诉时效届满,二审作出不同判决的可能性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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